一个是推出过林俊杰、阿杜等艺人的知名音乐制作公司,一个是拥有千万用户的网络音乐平台。短短一年,海蝶音乐和虾米音乐两家公司在法庭上已经兵戎相见了七次。这一次,他们又又又在法庭上“杠”上了,理由还是相似地,前者认为后者侵害了其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俗称盗播。
海蝶音乐全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旗下拥有张韶涵、许嵩、马天宇等艺人。虾米音乐为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旗下开发及经营的平台。
根据文书裁决网近日披露文件,海蝶音乐作为原告,认为自己享有著作权利的录音制品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例如薛之谦在《绅士》音乐专辑中收录的3首歌曲《绅士》、《演员》、《下雨了》。而阿里巴巴在未经许可情况下,在其开发并经营的名为“虾米音乐”的平台,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向其平台用户大量提供海蝶享有著作权利的录音制品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
海蝶音乐认为阿里巴巴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权益,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海蝶要求阿里巴巴停止在其运营的平台上提供歌曲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以及赔偿3万元。
一审中,阿里巴巴公司辩称,海蝶公司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庭审中,海蝶公司确认涉案作品《下雨了》已下线,经海蝶公司当庭展示,《绅士》、《演员》在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管理的虾米音乐网上仍可以在线播放。
案件一审理过程中,阿里巴巴公司对海蝶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应著作权权利无异议,并认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对涉案作品提供了在线播放。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阿里巴巴需赔偿15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00元。
本以为案件会就此告一段落,但阿里巴巴对于该判决并不满意,提出了上诉。
阿里巴巴给出了两个理由,第一是海蝶音乐一审程序违法;第二是一审要赔偿的一万五太多了。
关于一审程序违法。阿里巴巴主张第一次庭审应为谈话性质,海蝶公司当庭展示的《绅士》、《演员》仍能在线播放的事实不应作为判决依据,该认定损害了阿里巴巴公司的答辩期和举证期权利。
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海蝶于第一次开庭时已明确主张本案作品权利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虽然其变更了主张权利的作品性质,但其主张的事实并未发生变化,且阿里巴巴公司已对此进行答辩并明确放弃了新的举证期,故阿里巴巴公司关于第一开庭的性质应仅为谈话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而赔偿金也是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时长、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阿里巴巴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的数额。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浪法问梳理文书裁决网信息发现,2019年一年内海蝶音乐与阿里巴巴公司就盗播问题产生了7次纠纷,涉及音乐创作者林俊杰、BY2以及郭美美等人。值得注意的是,上述7个案件均以阿里巴巴公司败诉并赔偿告终,阿里巴巴公司合计需要支付海蝶音乐赔偿金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3100元。